连珠五子棋竞赛规则

(试 行)

北京市棋类运动协会

二○○二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1.1 连珠五子棋的棋具

1.1.1 棋盘:

  盘面有纵横各十五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共构成225个交叉点。盘面正中一点为“天元”其它四个圆点(D4及对称点),称为星位。(见图1)

连珠棋盘

  以黑方为准,棋盘上的横行线从近到远用数字:“1-15”标记;纵行线从左到右用英文字母“A-O”标记。盘面上的纵横线交叉点分别用纵横标记的名称合写。如“天元”为H8。

  阳线——棋盘上纵横线,阴线——棋盘上不可见的对角线。

1.1.2 棋子:

  棋子分为黑白两色,均为扁圆形。黑色棋子113枚,白色棋子112枚。

1.2 连珠五子棋的下法

1.2.1 对局双方各执一枚棋子,黑先白后,交替下子,每方每次只能下一子(不包括五手两打)。

1.2.2 棋子下在棋盘上的交叉点上。

1.2.3 棋子落到盘面上后,不得向其它点移动。

1.2.4 黑方的第一枚棋子应下在天元上。

1.2.5 白方第一枚棋子只能下在与天元为中心邻近的八个点上。

1.2.6 黑方第二枚棋子只能下在与天元为中心邻近的二十四个点上。

1.3 职业连珠五子棋的特殊规定

1.3.1 指定开局:

  黑方下第一招后,白方必须将一枚白子交与黑方,黑方按白2、黑3的顺序摆出某种开局,但此开局局面必须是职业连珠五子棋24(或26)种开局的一种(开局见附件一)。

1.3.2 三手可交换:

  在黑3(黑第二手)落子之后,白方在白4(白第二手)落子之前,可选择用黑棋或白棋,如白方提出交换,则黑方必须同意交换,交换后原黑方走白4。

1.3.3 白棋4不受限制,可下在棋盘任意位置。

1.3.4 五手两打:

  黑方在下黑5(黑第三手)时,必须在盘面上的两个空白交叉点上,各翻放一枚黑子,两个子的位置不可是等价的,让白方任选一点作为黑棋的第五步棋,白将选中棋子翻正,并拿下另一子。

1.4禁手

1.4.1 禁手是对局中被判为负的行棋手段,黑棋禁手判负,白棋无禁手。

1.4.2 黑棋禁手有:“三·三”、“四·四”和“长连”

1.4.3 “三·三”:黑方如有一子落下同时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活三”局面;“四·四”:黑方如有一子落下同时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冲四”局面;“长连”黑方如有一子落下形成相同黑色棋子相连的六个或六个以上棋子的局面。

1.4.4 对局中如黑方出现禁手,白方应立即指出禁手点,黑方即负;如白方在黑方出现禁手后,又继续应子,则黑棋禁手自然消失。

1.4.5 黑方在落下关键一子形成五子连的同时形成禁手,因已连成五,故禁手失效,黑方胜。

1.4.6 上面所涉及棋形见附件二。

1.5 胜负判断

1.5.1 最先在棋盘阳线及阴线上形成连续相同色的五个棋子的一方为胜。

1.5.1.1 黑棋除了禁手;

1.5.1.2 白棋无禁手限制。

1.5.2 黑棋禁手为负。

1.5.3 对局中拔子,故意散乱棋局,中途无故退场判负。

1.5.4 和棋。

1.5.4.1 双方认可;

1.5.4.2 盘面上的255个交叉点上都可以落满棋子,而双方都未成五;

1.5.4.3 双方先后提出pass。

第二章 竞赛规定

2.1 先后手的确定

  在连珠五子棋中由于有“三手交换”;先手是指“假先手”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猜先方法见附件三)。

2.2 特殊规则的使用

  在第一章总则的1.3条职业连珠五子棋的特殊规定,为职业连珠五子棋比赛采用的特殊规则,但对于有些业余的比赛可不是用特殊规定。

2.3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应采取计时制度。

2.3.1 时限:

  根据比赛性质和重要性的不同,应事先规定一局棋的每方可用时限,棋手用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比赛时限可分为30分钟到5个小时不等,但每局比赛要求在一天之内必须结束;比赛或加赛超快棋赛也可采用5分钟到30分钟不等的时限。

  另外在重大比赛时还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双方棋手都必须走完一定手数。

2.3.2 读秒:

  读秒时限多采用一分钟,凡一招棋用时不足1分钟的不计时间,超过一分钟则判负。读秒工作由裁判执行,方式是在30秒、45秒、55秒时各报一次,之后报“56、57、58、59”以准确迅速的语音逐秒报出。最后的报法是“1分钟,超时判负”。

2.3.3 限时走棋

  超过比赛用时以后,多采用10分钟之内必须走完10手棋,否则超时判负。

2.4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2.4.1 在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如一日制比赛,中午须暂停,或对局双方有争议请裁判调节等)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间。

2.4.2 重大比赛及比赛暂停时,可采用封棋制度,当比赛到规定封棋时间。而对局尚未结束,已下过子的一方应立即退场,轮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续赛时,裁判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置下子,比赛继续进行。

2.5终局

2.5.1 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落子完毕,为终局。

2.5.2 对局时,有一方中途认输弃权或退场为终局。

2.5.3除总则1.4条规定的胜负判断外,凡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也作终局处理。

2.6赛场纪律

2.6.1 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2.6.2 比赛时,对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2.6.3 比赛中,对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议论对局的棋势或查阅有关资料,以及一切直接有助于对局者本人分析棋局的动作和物品都不得做出和使用。

2.6.4 比赛中,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走动,观看他人的棋局。

2.6.5 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注意棋手的职业道德。

2.7 棋手的权利与义务

2.7.1 棋手有行棋的权利,也有放弃行棋的权利。

  放弃行棋:

2.7.1.1 pass——指在行棋中放弃1步行棋权力,前三手不许pass。在一局棋中双方先后都提出pass,棋局就此以和棋结束。

2.7.1.2 投子认负。

2.7.2 棋手有权利对比赛器材的可行性和准确性提出异议。

2.7.3 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与比赛相关问题,有向裁判提出意见的权利。

2.7.4 棋手有申诉的权利。

2.7.5 棋手应遵守规则,对裁判员做出的最后判决,棋手必须服从。

2.7.6 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有告诉对方子下在那里的义务。

2.7.7 棋手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2.7.8 比赛终局后,棋手有整理好棋具退场的义务。

第三章 裁判规则

3.1 裁判长的职责

3.1.1 草拟比赛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招待后并向棋手做书面或口头宣讲。

3.1.2 组织裁判员学习熟悉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

3.1.3 对裁判员提出要求并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3.1.4 主持比赛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3.1.5 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3.1.6 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3.1.7 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3.1.8 做好赛后总结,汇总表格及文件给予组织委员会。

3.1.9 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3.2 裁判员职责

3.2.1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

3.2.2 执行竞赛规程,连珠五子棋规则和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的棋手做出公正的判决。

3.2.3 裁判员原则上不对棋局判定胜负,与对局双方认可的结果记录,如双方有争议裁判按规则判定。

3.2.4 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裁判长或大赛组委会。

3.2.5 检查比赛条件和器材的可接受性,做好赛前的准备工作。裁判员有及时校对比赛计时钟准确的义务。

3.2.6 负责比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工作。

3.2.7 不做任何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行议论、探讨。

3.2.8 及时公布比赛成绩,正确做好编排工作。

3.3 行棋

3.3.1 棋子下完后,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判棋子放回原处,如确系棋子无意掉落,允许其拣起后任选落点。

3.3.2 对局中如发现前面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子挪回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

  在对局中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影响程度判:

3.3.2.1 移动子挪回原处

3.3.2.2 移动子有效

3.3.2.3 和棋

3.3.2.4 重下

  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负。

3.3.3 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如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者重下。

  如对局者却属无意散乱子棋局,可复盘继续赛。不能复盘得,则判散乱棋局者负。

  如对局一方故意散乱棋局,判负。

3.4 禁手的判断

3.4.1 在对局中禁手的判断,应根据第二章总则中的第三条判断。

3.4.2若出现复杂的禁手情况,可根据比赛时的临时条例,做出判断。

3.5 终局

3.5.1 一方宣布认输弃权,中途退场为通知裁判对局双方以分出胜负或一致认为和棋的棋局,裁判有权做出棋局终止的决定,并同时做出判断胜负或和棋的决定。

3.5.2 盘面上的255个交叉点上都可以落满棋子,而双方都未分出胜负时,裁判有权做出棋局终止的决定,并裁定双方为和棋。

3.5.3 对禁手的确定必须对局双方意见一致,如有争议,应按本规则做出决定。

3.6 封棋

  续弈时封局双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判对方下子。

3.7 计时(计时制的比赛中)

3.7.1 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3.7.2 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3.7.3 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一方或双方时间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3.7.4 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时一律判负。

3.7.5 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读秒计时,超时判负。棋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同意。

3.8 赛场纪律

3.8.1 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裁判应警告一次或判退场者负,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3.8.2 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3.8.3 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和他人谈论对局的棋势,以及一切直接有助于对局者本人分析棋局的动作和物品时,裁判可根据情节判警告或判负。

3.9 其他

3.9.1 凡裁判规则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定,对不能确定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或大赛组委会处理。

3.9.2 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三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4.1 比赛种类

4.1.1 个人比赛;计算个人成绩的比赛

4.1.2 团体比赛;计算运动员团体成绩的比赛。

  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好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在有替补队员的团队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组委会另订。

4.2.3 段级位比赛:

  段级位比赛是考核棋手棋艺水平的比赛。根据比赛的局数和胜率,可以评定段、级位或升段、升级。连珠五子棋的段位从初段至九段,九段最高,段位以下是级位,从10级至1级,1级最高。

4.2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人数的多少,赛程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4.2.1 淘汰制:

  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4.2.2 循环制:

  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循环制分单循环赛、双循环赛,双循环赛可分大循环赛和分组循环赛,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4.2.3 积分编排制:

  以积分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连珠五子棋采用的是瑞士积分编排法,见附件四)。

  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2.4 多局决胜制:

  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4.2.5 全队循环制:

  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4.2.6 擂台赛:

  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参加擂台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关和对方另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失败,擂台赛即结束。

4.3 成绩计算

4.3.1 个人赛:

  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1)分,负者记0分,和者记1(0.5)分。

  名次确定:

  淘汰赛不必记分;后被淘汰者名次列前;未被淘汰者为冠军。

  可用附加赛的方法决出第2、3、4名。

4.3.2 循环赛:

  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次,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比较小分,a、单循环赛——比较累积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分高者名次列前。b、积分循环赛(瑞士积分 )——比较累积个人所遇对手积分,分高者名次列前。

4.3.2.1 整个比赛违例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4.3.2.2 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4.3.2.3 名次并列。

4.3.2.4 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4.3.3 团体赛:

  记分办法:

  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个间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一场分记2(1)分,局分少者为负,一场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和),场分名记1(0.5)分。

  名次确定:

  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名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比较小分,即累积本队所胜队的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分数仍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

4.3.3.1 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依台次相比,直到区分出名次为止。

4.3.3.2 比较违例总次数。

4.3.3.3 比较警告总次数。

4.3.3.4 仍相同,可并列名次。

4.3.3.5 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4.4 棋手退出比赛(包括弃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4.4.1 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队)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或调动组别。

4.4.2 如在比赛开始后,有棋手(或队)退出比赛,凡已赛局(次、场)数不足总轮数的一半,则已赛部分无效,已赛部分已达到总轮数的一半,则以后轮次均当作对手胜,已赛部分成绩有效。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5.1 竞赛组织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5.1.1 拟定比赛计划,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组成仲裁委员会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5.1.2 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5.1.3 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5.2 比赛器材

5.2.1 棋盘:

  棋盘形态近于正方形,邻近两个交叉点的距离纵线约为2.5厘米,棋线约为2.4厘米,棋盘外侧留有2厘米空白距离。

5.2.2 棋子:

  标准的连珠五子棋棋子的直径为2.0~2.3厘米,厚度不超过0.8厘米,形状应为扁圆形,有一面凸起或两面凸起。

5.2.3 计时钟:

  棋钟应采用两钟面的专用计时钟,并能分别准确地累计对局双方的行棋时间,棋钟有颜色要避免刺眼,运行时声响低弱。

5.2.4 记谱纸:记谱纸的图形是按比例缩小的棋盘图形。

5.3 其它未尽事宜,参见国际连珠联盟连珠五子棋竞赛规则(附件)

5.4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北京市棋类运动协会五子棋委员会。

 

资料取自北京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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